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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误工费是指对医疗事故发生后不能正常工作并获得赔偿的受害者的经济补偿。那么我国医疗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医疗事故误工费赔多少

  医疗事故的误工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案例:

  医疗事故误工费赔偿最好案例医疗事故

  原告杨,,诉称:2008年1月,我在被告骨伤医院治疗牛皮癣,2008年6月份开始感觉左腿无力并逐渐加重,2010年3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骨病专科医疗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我原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车辆停放管理和车辆收费工作,期间该公司给付劳动报酬,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我受伤害后,蒙受误工和护理费损失,但被告仅赔付了原告部分护理费,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我实际存在误工损失,应给予赔偿。此外,被告赔偿的护理费损失未按标准赔偿,尚存在差额部分未赔付。由于医疗错误,导致我发生人身伤害,我的身体现已经构成伤残,我因此蒙受了误工费损失和护理费损失。

  被告骨伤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误工费法院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护理费法院也已作出判决。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护理费作出判决的时间是2012年2月3日,我们已经按判决支付赔偿,所以在此之前的护理费已支付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一事不再理,原告不服应去申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杨,,因银屑病至骨伤医院门诊就诊。2008年10月30日,杨,,因右眼视物不清半年,至北京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老年性黄斑变性、双眼老年性白内障。2010年3月12日,杨,,因“左髋关节疼痛一年,右髋关节断性疼痛2个月、行走跛行”至,,部队骨病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双侧骨病头无菌性坏死、左髋关节骨性关节炎、右侧股骨头病理性骨折、双髋关节积液(大量),并于2010年3月24日行双髋关节清理修整、滑膜切除、股骨头减压术。2010年4月6日,杨,,出院。2010年12月,杨,,将骨伤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该案中,本院委托北京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2011年10月25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骨伤医院在对杨,,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杨,,股骨头坏死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C级(20%-40%);杨,,左侧股骨头坏死属八级伤残,右侧股骨头坏死属八级伤残,累计赔偿指数40%。经法院判决,骨伤医院承担40%的医疗过错责任,并赔偿杨,,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轮椅费等各项损失的40%,即68035.39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杨,,对此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057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均未提出上诉,后物业公司履行判决为杨,,出具该证明。

  庭审中,杨,,提交了4份证明以证实其主张的护理费差额。经询问,该证据已在(2013)二中民终字第04276号案件审理期间提交。

  上述事实,有(2011)通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2012)通民初字第15567号民事判决书、(2013)通民初字第14237号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5716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4276号民事判决书、(2013)高民申字第0217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杨,,要求骨伤医院支付护理费差额的诉讼请求,(2012)二中民终字第5716号民事判决书属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杨,,的诉讼请求;杨,,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已裁定驳回杨,,的再审申请。杨,,再次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并无新证据证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

  。现杨,,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就医前从受雇单位领取劳务费,且生效判决已认定骨伤医院在对杨,,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杨,,股骨头坏死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骨伤医院的过错责任为40%。故骨伤医院应赔偿杨,,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误工期限应自杨,,股骨头坏死确诊之日至其定残之日前日,标准按本院已认定的杨,,就医前收入计算。故对于杨,,要求骨伤医院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杨,,主张的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杨,,曾就其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再审裁定生效时间距今并未超过一年,故对骨伤医院辩称杨,,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杨,,误工费人民币五千八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