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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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那么,股权质押后股权能转让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股权质押后股权能转让吗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公司法规定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2、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1、股权转让有以下程序:首先,公司应召开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次,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次,公司应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

  【案情】

  2007年2月6日,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参加**zzz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z公司)的拍卖会。此前,**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委托其股东之一的**cc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为处置其持有的xx银行(系非上市股份公司)16985320股国有法人股。xxx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上述股权。拍卖成交后,zzz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xxx公司向zzz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52654492元,并与**公司签订了《xx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此后,自来水公司拒绝履行该协议,并于2007年3月1日向xx银行发送中止股权变更的函,致使xxx公司无法取得上述股权。xxx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申请后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来水公司履行《xx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16985320股xx银行国有法人股予以转让。诉讼中,被告自来水公司辩称:第一,其未向**公司出具拍卖xx银行股权的授权委托书,也未订立股权转让协议,xxx公司依据该协议向其主张权利没有依据。第二,讼争的股份系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履行审批、评估程序,并且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本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转让行为不合法。自来水公司遂提起反诉,请求判决确认xxx公司与**公司签订的《xx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自来水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虽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符合授权委托的基本要素,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认定自来水公司已全权委托**公司办理xx银行法人股的转让事宜。**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自来水公司授权范围内与xxx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了**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该协议可以直接约束自来水公司,xxx公司有权选择自来水公司或者**公司主张权利。2、**公司虽然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可以代理该公司转让讼争股权,但在实施转让行为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讼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和方式,国务院、省级地方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均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根据上海市政府制定实施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但均系依据国务院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所制定的细则办法。而且,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程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不违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应当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贯彻实施。本案中,**公司在接受自来水公司委托转让讼争股权时,未依照上述规定处置,擅自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并在拍卖后与xxx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不具合法性。**公司依据拍卖结果与xxx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1、确认xxx公司与**公司签订的《xx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对x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